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来源:《会同县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325次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会同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会同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62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怀政办函〔2014〕99号)文件精神,结合会同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确保全县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清理范围

依法在县内设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

依法在县内设立,公司名称或范围中含有“投资”字样,未含“担保”字样的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

三、规范内容

(一)对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进行规范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专营项目的进行规范。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依法查处或责令改正。(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投资公司:对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公司(企业)进行规范变更;对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依法查处或责令改正。(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重点查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非法融资行为,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投资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政府办、公安部门、人民银行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三)对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规范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县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投资公司:重点规范超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依法查处涉及非法存贷款的违法广告。(县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四、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自2014年6月底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6月底)

研究制定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就此次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清理规范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阶段(7月初至8月初)

(一)调查摸底。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清理规范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清理规范对象的数量、特征、分布及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自查自纠。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在7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表》送达至辖区内各清理规范对象,并将清理规范对象名单在工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在清理规范期间,如因住所、联系方式与登记不一致等原因无法送达的,在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清理规范对象要对照清理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整改表》,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于7月25日前对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逐户检查核实。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投资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整改规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无问题和整改到位的公司予以确认。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由工商部门接照属地管理原则,凭公司(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确认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于7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情况汇总后,填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投资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和《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县政府办财税金融办。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8月上旬至8月底)

县政府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市政府报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加强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的管理,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本辖区清理规范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工商局、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举报电话:8823724  、8823139

附件: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整改表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

      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4.投资公司自查整改表

      5.投资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

     6.投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