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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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怀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增加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基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对目前困难、前景看好,特别是处在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微工业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认定确有实际困难的,年内各项税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其税收及企业“五险一金”费用,经批准可以按上年度缴纳基数标准执行,并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中小微工业企业抵押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延期贷款抵押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贷款力度,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四)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奖励补助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中小微工业企业担保贷款一定比例的贷偿给予风险补偿,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拓宽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中小微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中小微工业企业进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推动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通过区域集优模式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统筹解决用地需求

(六)保障用地需求。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项目不安排预审。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创业基地项目及时落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重点保障、优先安排;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以进园区(工业集中区)为原则,个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选址在独立工矿区。对列入《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及省、市确定的新兴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国家、省级企业示范基地等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筑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的,按同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30%供给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相关用地审核手续。

四、加大电力保障力度

(七)保障电力供应。对工业用电户执行丰枯电价政策,丰水期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下浮10%,平水期电价按现行价格执行,枯水期电价根据发、供电实际情况决定上浮比例(丰水期为4、5、6、10月,平水期为3、7、8、9,枯水期为11月至次年2月)。积极争取湖南省电网、贵州电网对怀化供电计划指标的支持,保障工业用电。探索直供电交易模式,支持发电企业与用电大户签订直址供电交易协议。

五、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八)拓宽本市产品销售渠道。举办多种形式的产需对接、专题推介、品牌展销活动,拓展市外、省外、境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超市、企业与医院、企业与药房之间进行产品直供、产需合作对接。鼓励引导市内企业、居民和社会团体消费本市产品;鼓励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采购本市产品。

六、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九)提升中小微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管理、营销、市场等方面不断创新;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大企业向中小微工业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承担课题和项目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中小微工业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十)加快推进中小微工业企业信息化。加强分类指导,广泛组织信息化服务资源,针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强信息化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服务商的优势和作用,构建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的研发协同化、管理数字化、营销网络化。

(十一)实施中小微工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专利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中小微工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集体商标认证、注册和推广。开展面向中小微工业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新上项目、新办企业技术审查制度,禁止新生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鼓励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等手段,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七、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十三)鼓励各类社会群体创办中小微工业企业。适当放宽中小微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出资时限。在首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允许股东以股权、债权、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鼓励具备条件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可凭其取得的前置许可有效证件办理登记,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

(十四)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优化服务为手段、以标准厂房为重点创办中小微工业企业创业基地。从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创业基地按当年在上一年度成功孵化小型微型企业的个数给予一定补助;对创业基地降低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的厂房租金,开展日常管理、孵化服务的运营性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各级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建设公益性创业基地。

八、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十五)推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市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实现与省中小微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对接,为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各种公共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持。市财政对市本级中小微工业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场地租赁、设备维护、运营管理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县市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切实减轻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精简各类检查。加大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治理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微工业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困难中小微工业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十七)实行工业投资项目核准限时办结制。对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业投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八)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扶持引导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客观报道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加大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央、省属企业由受益财政负责,市本级企业由市里负责,县市区企业由各县市区负责。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