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小微企业及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看看有没有你的份!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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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小微企业及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看看有没有你的份!

 

  营业税优惠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适用对象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分支机构和工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等,不受《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企业大小的限制,即只要是营业税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应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均免征营业税。

  申报程序

  营业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应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收减免”栏目直接减免,无需备案和审批,在会计处理上不需计提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注意事项

  一是按期纳税起征点适用对象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判定主要条件,但对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房屋出租、连续推销业务、门卫劳务等业务也适用按期纳税政策。

  二是按次纳税起征点政策(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仅适用于个人,不适用单位纳税人。

  三是对于一次性收取数月房屋租金且超过30000元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