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产业园区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33次

HHCR-2015-01002

怀政办发〔2015〕2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推进产业园区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推进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怀化市推进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产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园区发展实现三年倍增计划的意见》(怀发〔2015〕1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进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产业园区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和县市区省级工业集中区,及在全市产业园区登记注册或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怀化工业园区、怀化经开区和鹤城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项目资金和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申报指南、申报流程、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产业园区实现三年倍增计划,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夯实产业发展平台,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提升,做大做强优势企业,实现园区产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升级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实现突破,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二)强化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两型”引领。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产业“两型”化、“两型”产业化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的产业建设项目。

(四)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支持产业园区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创建国家、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基地,建设信息网络、物流中心、质量检测、循环经济、员工培训、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园区的产业园区奖励3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在全省产业园区考核中进入前50名、前51至100名的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对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在产业园区集中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和自建自用的标准化厂房,已竣工并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补贴。补贴采取一次性定额补助的方式发放给开发业主。建设楼层为1-2层的,每平方米补贴30元;建设楼层为三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60元(不含1-2层)。

(四)支持招商引资。对引进在市本级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含政府部门专门设立的单位),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市政府鼓励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外,另从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2%予以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和企业建立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搭建公共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和孵化器,提升园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专利转化列入省推进计划项目,或经省级鉴定、认定、验收的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对评审获得省工业类科技创新二等奖以上或市工业类科技创新一等奖以上的项目,经审核认定,省级一等奖项目奖励20万元,省级二等奖项目奖励15万元,市级一等奖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项目、重大产学研结合项目,列入省级发展导向目录或获得省级重大科技立项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 20万元以上。

5.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园区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园区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支持产业发展。

1. 支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食品、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支持能源、森工、化工、建材、绿色印刷、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3.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休闲、旅游、健康产业加工业项目。

4.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5.支持列入国家、省《中国制造2025》的项目。

(七)支持企业发展

1. 对园区新进规模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有新进规模工业企业的产业园区,按每个2万元分别给予园区和县市区经信部门奖励。

2.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有税收增长和就业增加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固定资产技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4%安排技改专项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园区企业融资。对通过市信用担保平台进行工业贷款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额3%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上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5.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0.5亿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建投产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年增长50%、80%、100%、200%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6.根据企业年上交税金额和增长率分别给予贡献奖。上交税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 奖励20万元;上交税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8%以上的, 奖励30万元;上交税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以上的, 奖励50万元;上交税金额1亿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八)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业发展相关的宣传、培训、会议、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工业招商工作和工业经济运行、规划投资等工作。

(九)推进产业园区发展有关奖励项目。

(十)其他文件规定的涉及产业园区的奖励。

(十一)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每年6月、10月,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县市区产业园区项目由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怀化工业园区、怀化经开区项目由园区审核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和已投产企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的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核。

(三)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资金计划安排额度200万元及以下的无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资金计划安排额度200万元以上的无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80%,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20%。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额。奖励资金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额度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采用无偿资助及担保补贴支持的产业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之前,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投产达产等情况。县市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于2月28日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专项资金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经相关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经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依照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产业园区外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怀化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

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