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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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DR-2018-00006 会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发〔2018〕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怀审改发〔2018〕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县政府工作部门取消的69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简化事项和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取消证明材料的后续对接工作,确保相关事项平稳落实。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二、按照“谁要求提供,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县直各部门要组织力量,继续对本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将清理意见及时报县审改办审核发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函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三、本通知下发后,对继续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必要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县政府工作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县政府工作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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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提供单位 |
材料出具单位 |
处理办法 |
备注 |
1 |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
县住建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2 |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所需的社会保险证明 |
县住建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3 |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县住建局 |
人社部门 |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4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 |
县住建局 |
食药工商质监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5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所需的资质证书 |
县住建局 |
住建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质证书,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6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县住建局 |
住建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7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县住建局 |
房产部门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8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
县住建局 |
工程质监机构 |
申请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9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证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土部门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10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站站级、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所需的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申请一、二级道路客运 |
湘审改发〔2018〕1号取消 |
11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需要出具交警部门、所在服务单位任一机构开出的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县交通运输局 |
交警部门 |
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一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2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所需的资金证明 |
县文体旅广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3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所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县文体旅广 |
工商部门 |
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场所使用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6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的新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场地、住所变更登记的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8 |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19 |
基金会住所变更注销登记的新住所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基金会住所变更,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住建部门 |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县民政民宗局 |
验资评估机构 |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不动产登记 |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证明,改由申请人现有证照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3 |
申请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县经科商粮局 |
事业单位登记部门 |
申请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4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所需的爆破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5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所需的煤炭安全生产许可 |
县公安局 |
安监部门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
怀审改发〔2018〕2号取消 |
26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所需的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县公安局 |
申请单位 |
申请爆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爆破作业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件复印件,改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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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 |
县教育局 |
遗失声明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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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转学证明 |
县教育局 |
外地教育行政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资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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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高中同等学历证明 |
县教育局 |
考生初中就读地教育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资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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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普通话等级证书丢失证明 |
县教育局 |
教育部门 |
通过内部查询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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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中招成绩证明 |
县教育局 |
考生就读地教育部门 |
参加中招考试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外地参加考试的建立高中学籍后,提交转学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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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学籍证明(户籍在我省但在外省就读) |
县教育局 |
就读学校所在地学籍管理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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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贫困证明 |
县教育局 |
扶贫办、民政民族宗教局或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办理或函询扶贫、民政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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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随父或母落户证明 |
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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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弃婴身份证明 |
县公安局 |
弃婴所在地公安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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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变更姓名证明 |
县公安局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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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民族成份证明 |
县公安局 |
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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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县公安局 |
各派出所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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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所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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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本辖区常住人口证明 |
县公安局 |
单位、社区、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实地核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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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县公安局 |
房产部门或村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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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孤儿认定需提供的有关证明 |
县民政民宗局 |
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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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县人社局 |
女职工所在的原单位 |
提交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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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县司法局 |
公安部门 |
通过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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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
县司法局 |
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
提交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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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环评审批证明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 |
提交相关材料或单位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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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环评验收证明 |
县环保局 |
环保部门 |
提交相关材料或单位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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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符合城市规划证明 |
县环保局 |
住建部门或乡镇政府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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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土地预审意见 |
县环保局 |
国土资源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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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县卫计局 |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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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健康合格证明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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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房屋产权证明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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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住所使用证明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企业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及乡镇政府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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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疾控中心 |
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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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证明 |
县住建局 |
住建部门 |
提交相关材料或单位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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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证明 |
县住建局 |
住建部门 |
提交相关材料或单位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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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诚信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人自备 |
通过申请人承诺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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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预售资金监管证明 |
县住建局 |
房产部门 |
提交相关材料或部门间函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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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收入情况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家庭成员单位 |
提交相关材料或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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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住房情况证明 |
县住建局 |
申请家庭成员单位 |
提交相关材料或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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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县林业局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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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县林业局 |
个人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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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木材经营或加工地点的合法有效证明 |
县林业局 |
所在地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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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林权证、村镇证明、身份证明 |
县林业局 |
乡镇政府或所在地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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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采伐地点、树种、株树、面积、蓄积量、更新时间等有关资料 |
县林业局 |
乡镇政府或所在地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实地核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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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
县林业局 |
个人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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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场地证明 |
县林业局 |
村(居)委会、场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
查看现场、实地走访,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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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
县林业局 |
申请单位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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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农户购机证明 |
县农机局 |
村(居)委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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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